近日,针对市民对办理
“失业登记”相关业务
存在的认知误区
房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进行了权威解答
一起来看看~
Q:只要办理了失业登记就能领“钱”?
A:领取失业待遇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达到规定条件,即便办理了失业登记也不能领“钱”。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Q 办理失业登记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所以大家“能办就办”?
A: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的社保及工作履历会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本人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之后,再按需办理!
1.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解读: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养老待遇中断,不计入工龄。对于按现行退休政策(男60,女50)测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人来说,需慎重考虑是否办理失业登记。
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停止计入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解读: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可享受医疗待遇,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入,即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在此期间中止计数。
3. 暂无工作经历
办理失业登记期间,个人工作履历中将出现一段时间的空档,个人需慎重考虑该职业空档期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工作不连续有可能导致求职竞争力下降,所以领取失业待遇不是为了“养闲”,抓紧就业尽量缩短失业期才是根本,找份工作才是长效“饭碗”。
求职就业可关注房山区人力社保局官方就业平台“房山就业”微信公众号。
Q:“失业登记”不适合哪些人办理?
A:如果我们把失业作为某个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一个暂时的、过渡的状态来考察,那么,失业保险制度既有救济意义,也有推动意义,即在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推动其尽快结束失业状态重新就业。所以没有求职意愿的人员不适合办理失业登记。
Q:确实没有工作,社保又不想断档,有解决办法吗?
A: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规定“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在上款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费”。
解读:房山区本地城镇户口人员,可到房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社保中断。
符合“灵活就业”政策条件的,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信息来源: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致房山全区失业人员的一封信
失业人员您好:
失业登记是阶段性就业帮扶措施,是一种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如果您在6个月内无就业需求,请您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
古人说“三十而立”,意思是说每个人在三十岁左右时就应该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与发展方向,这个年龄段是一个人的黄金年龄。从社会保险方面来说,30岁的年龄也是抓紧缴纳社会保险的黄金时间。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要满15年以上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要在规定年限以上(男满25年以上、女满20年以上)退休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就需要延期缴费至满规定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待遇。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医疗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需补足年限后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例如:张三,男,60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为养老保险10年、医疗保险10年。由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需要到户籍地社保所申请延期缴费5年。延期缴费至65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25年,需要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医疗待遇,按照现在最低缴费基数测算补缴费用需5.83万元,此项费用每年都会提高。延期缴费和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请各位失业人员根据自己的年龄、现有缴费年限认真分析一下,是办理登记失业好处多,还是缴纳社保费好处多。如果您的年龄已经在三十岁以上,建议您为了自己和家庭,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努力工作、缴纳社会保险。
我们现在的辛勤劳动能够换取未来的美好生活!!各位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