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骚扰事件1] 不堪同性领导骚扰,小伙被迫离家返京
“受到来自同性领导的骚扰,太痛苦了。”27岁的张军(化名)现在抽烟酗酒很凶,经常情绪化地发呆一整天。2001年,张军从北京某重点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乌鲁木齐工作。工作期间,他遭遇一名男性领导李进(化名)长达两年的强迫骚扰。这让张军心力俱疲,最终逃离家乡重返北京。犹豫再三之后,张军向记者吐露了自己遭受同性骚扰的遭遇。
[同性骚扰事件2] 私营女主管聚会 结识同性女引发骚扰不断
日前,某私营企业主管吴女士打进热/线/电/话无奈地表示,自己3个多月前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一青年女子,对方言语热情,态度亲昵。最初,吴女士误以为这女子想和自己成为朋友,于是也“刻意逢迎”,双方谈的投机,有相见恨晚之感。席间,吴女士起身去洗手间,青年女子便主动陪同前往。没想到至无人处时,该女突然面色旖旎,语出惊人:“我爱你,我要亲你!”吴女士开始认为对方是酒后戏言,并不以为意,青年女子却步步紧逼,要强行和她接吻。这招大出吴女士意料,只好忙不迭地躲闪。回到座位上后,青年女子开始对和吴女士谈话的在座男士口出不逊大加排斥。
随后,这位女子每天都要给吴女士打来骚扰电话,说些什么“你别怕,我只想和你亲热”,“我不会伤害你,会给你买你喜欢的东西”之类的暧昧言语。另,她还经常携带礼物找到吴女士的公司,请求彼此成为“枕上情人”。吴女士在无奈、羞辱、恐慌中承受了青年女子百余天的折磨,最终找到《今晚报》的“法律公益小队”寻求帮助。
[关键词] 同性、骚扰、同性骚扰、距离、辞职
同性骚扰的事件过程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同点:均为同性->工作->结识->朋友->电话骚扰->人身骚扰->恐吓->造成伤害……这些关键词串连引发整个事件。目前,该类事件仍有继续或者隐性的在职场中。
同类事件的受害者或者辞职转行,或者背井离乡另谋生路,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被迫继续忍受……而处于安全距离以外的同/异性职场人士,你的职场同性距离是否安全?
专家观点:性骚扰无/界定-法律空白-症结所在
[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中] 性骚扰无/界定
徐小中说,我国至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但这种行为轻则可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重则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公益小队] 该女子属于“叛逆性骚扰”
“法律公益小队”对此解答说:青年女子的行为是典型的“叛逆性骚扰”,属于性骚扰的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性骚扰,是指男性对女性进行的正常人难以接受的与性有关的语言和行为。而“叛逆性骚扰”则是指同性恋者对同性,或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由于“叛逆性骚扰”行为中的受害者往往羞于启齿,而成为更深层次的受害者。
[成都社科院副研究员王女士] 社会学家就业压力是症结之一
王女士说:性性骚扰是继“同性恋”现象、性骚扰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后,近年又一种逐渐被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其实由来已久,从社会学角度讲,它是社会交往范围日渐扩大的结果。 王谈到,要在短时间内消除这种现象不太现实,比如就业压力、工作压力和对问题认知能力的低下,都可能导致这种现象发生。“对受害人来说,被同性骚扰比被异性骚扰更羞于启齿,这说明受害人在思想上还存在很大的禁锢,因此吴女士敢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勇气值得赞赏,也对有相同遭遇的人是一种启示。”
[知名心理咨询专家荣伟玲] 性骚扰行为与心理人品密切相关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骚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性变/态引起,比如摩擦癖,在较拥挤的环境里朝侵犯对象身上乱蹭的人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心理问题,就算被法律制裁后也会再犯,因为骚扰行为已不能被他的意志所控制。” 荣说,另一类性骚扰可理解为人品原因引起,这类人在选择骚扰对象时往往对两大人群下手,一种是幻想对方可能会喜欢被骚扰,这种人群往往能满足他特别的性癖好;另一种是虽反感被骚扰但胆小怕事或性格老实的人,实施骚扰行为的人因此认为事情败露的机会不大。“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一般都会慎重选择地点和时间,面对性骚扰最好的方法就是坚强面对,只有坚决的态度才能避免再次被骚扰。”
[中人网法律咨询顾问张志坚] 性骚扰无性别 要及时保护自己
同性的骚扰也是性骚扰的一种表现形式,国际上的立法都确立了这个原则。对“性骚扰”的定义虽然各异,但关于其内容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般包括: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欧盟将之称为“敌意性工作环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
我国至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等。轻则可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重则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受到刑事制裁。
在劳动领域时常出现类似的“性骚扰”事件,而世界各国对制裁性骚扰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确认性骚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从劳动法角度对侵权者甚至雇主予以制裁;另一种是从保护公民人格权角度,确认它为侵权行为,并以此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因此,当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受到无端侵害时,除了知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同时,也应当留心身边的证据为挽回损失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使不法者得意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