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一般有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与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并存、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等四种安排方式,不同方式各有需注意的不同法律问题。
很多公司在上市前,对一部分核心员工实施持股计划,通过特定的安排让公司核心员工获得一定数量的股权,以更好地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核心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公司上市、更好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而根据创业板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前员工持股的安排方式有以下几种。
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模式之一,核心员工以本人的名义、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或者受让原股东股权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或股权。
该种安排需注意的有:
1、拟上述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一年内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新股东只能通过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方式获得拟上市主体的股份;
3、如果拟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限公司阶段,除依据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外,国内自然人一般不能直接成为其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根据2009年7月3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09〕173号):“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