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演了一出精彩大戏,是由美国导演、国际足联主演的“反腐风云”。5月29日,FBI在瑞士一酒店以调查贪腐为由逮捕数名FIFA高级官员。6月3日凌晨,刚刚连任的前FIFA主席布拉特宣布辞职。最新消息是,前FIFA执委查克·布莱泽承认,他曾在1998年法国世界杯和2010年南非世界杯的两届世界杯申办投票中收受贿赂。布拉特治下国际足联的“黑历史”早已不是秘密,因此不难理解,很多人对美国打击国际足联的行动拍手称快,甚至有网友放言:美国不来还有谁来!
这样一场“跨国执法行动”很快遭到了质疑,包括普京在内的许多人怀疑,美国是为了阻碍俄罗斯主办世界杯;也有人质疑美国的法律依据。网友拿出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Act,简称FCPA),称“只要相关案件于美国有任何性质的关联,例如通过美国银行转账或使用美国网络系统,美国司法部就有权对居住于境外的外籍人士进行专案指控,这也是此次美国警方跨国拘捕的法律依据。”
且不提这次“反腐行动”背后,美国人内心的政治小九九有多复杂,仅是就法律论法律,美国的这次“执法”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FCPA究竟是什么?是否适用于这次行动?就读于耶鲁法学院、对FCPA有专门研究的赵丹喵对此有自己的看法。作者授权观察者网转发。
美国人没在用FCPA反腐
本来没有怎么关注这个事,看见有人分析这次美国的行动符合FCPA,获得很多人赞同,居然引了FCPA(还引错了),实在忍不住来怒答一发了。最近在律所一直在做white collar crime (境外反腐败)的案子,每天都在研究FCPA,能答个题也是不错哒。
美国是在反国际足联腐败不错,FCPA的全称也确实是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海外反腐败法)不错,可这俩完全不是一回事啊!FCPA管的是行贿者,不是受贿者。比如说某公司为了在非洲开发一种矿产资源去贿赂非州政府,美国司法部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调查的不是非州政府,而是那个作死的公司。至于哪种公司受到FCPA管辖就是个更复杂的问题了,一般不仅仅包括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还包含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以及他们的子公司等等。这里国际足联明显是收钱的那一方,FCPA管不着的!
FCPA作为管辖权依据特别不靠谱另一个原因是:就算美国政府想抓那些向国际足联行贿的人,FCPA也不一定管得着。因为如果想根据FCPA的反腐败条例(anti-bribery provision)抓那些行贿的人,受贿方必须是“外国官员 (foreign official)”,这里虽然包括国际组织的官员,但是国际组织必须是国会通过法律或者总统通过行政令指定的组织。这些组织可能包括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国际海关协会,但偏偏就是不包括国际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