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市场前景广阔
当前资产证券化成为监管层推进重点和市场热点,归因于银行业资产出表、不良率抬升等问题。从宏观层面看,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当前化解系统金融风险的途径之一,也是盘活存量资产、降低杠杆的途径之一,随着中国金融结构的转型和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前景广阔。
国内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监管指标约束下,衍生出多种非标准出表方式:通过将部分信贷资产包装成非信贷资产、高风险权重的资产包装成低风险权重资产、甚至将资产调出资产负债表外,从而美化监管指标、规避监管。为此,监管层连续出台政策,希望遏制这种非标准化出表行为,推广正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便合理掌握整体风险水平。
2016年4月28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82号文”)。所谓“信托收益权转让”,即不改变标的物所有权,仅转让收益权;一般银行先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信托再发行收益权,由理财资金购买信托收益权。收益权转让已带有资产证券化理念,但又不是监管体系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被业界俗称为“场外ABS”或“私募ABS”。82号文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向更公开透明、更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引导,将有力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成熟度有所提高,市场规模扩大,市场参与者多样化,产品结构、基础资产种类不断丰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也已启动,发行额达10亿元。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8日,今年新发产品共计46只,总额合计1395亿元,从项目数量和规模来看,同比明显上升。
简化审批流程 放开审批权限
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正式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产品发行不再逐笔审批,但应在发行前取得业务资格。2015年6月,银监会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向地方银监局下放审批权限,规定财务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向银监(分)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审查并决定。
财务公司获得业务资格后,发行前需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申请由银监会创新部统一受理,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与以往的“审批制”不同,备案过程主要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2015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办法〔2015〕第7号公告,规定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额度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上述政策将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再次发行审批流程正式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而对于以往未发行过、首次发行的金融机构仍延续以往逐笔审批模式。
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机构须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等送人民银行备案。
ABS有望成为财务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
相比国内50万亿级别的债券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成熟度还有限。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政策的支持和完善,外部环境为财务公司发行产品创造了更多有利条件。
Wind数据显示,已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80%以上期限在3年以内,绝大多数优先A级信用评级为AAA,优先B级信用评级在A至AA+之间,其中大多数基础资产为对公贷款。受市场规模有限、流动性缺乏等因素影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往往要提供更多流动性溢价。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AA,期限>0.5Y且<1.5Y)票息基本围绕1年期AAA级中债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收益率曲线上下浮动,而1年期AAA级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收益率比AAA级企业债平均高出近50bp,与AA+级企业债接近,平均高出6bp。
收益率曲线一般被作为定价估值的重要参考,实际发行中,融资成本受多方因素影响,包括:基础资产包水平、产品规模和期限、信用评级、年付息次数、利率类型(浮息/固息)、上市流通市场(跨市场)、增信情况以及诸多隐性因素,包括路演推介程度、发行窗口期(资金面松紧程度、市场走势预期、投资人投资头寸)等。
随着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提高资产流动性、转移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已被发起人广泛认可,其特色的获益结构和风险保障机制也逐渐得到更多投资人的青睐,未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有望逐步成为财务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